录取规则
第十九条 加分政策
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,学校可予以加分录取:
1、烈士子女,录取时加20分投档。
2、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(原大军区)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,录取时加20分投档。
3、归侨、华侨子女、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(含台湾户籍考生),录取时加5分投档。
4、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,录取时加10分投档。
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,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,且不得超过20分。
第二十条 划线原则
体育特长生、艺术特长生、现场工程师班考生,根据计划数和考生成绩,单独划线提前录取;未被以上项目录取的考生,根据其网上报名时的志愿信息按相应录取原则录取,并根据计划数和考生成绩划定相应考生类型的录取控制线。
第二十一条 录取原则
考生类型 | 考生成绩 | 录取原则 |
普通类 | 校测成绩+政策加分 | 按“分数清”的原则录取,同分情况按校测数学成绩、语文成绩、合格性考试合格门数依次排序安排专业。 |
艺术类 | 艺术省统考成绩+校测成绩+政策加分 | 按“分数清”的原则录取,同分情况按艺术省统考成绩、校测数学成绩依次排序安排专业。艺术省统考成绩低于15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。 |
特长生 | 加试成绩+校测成绩+政策加分 | 加试合格考生按“分数清”的原则录取,同分情况按加试成绩、校测数学成绩依次排序安排专业。每个专业录取同一类型特长生不超3人。 |
现场工程师班 | 加试成绩+校测成绩+政策加分 | 加试合格考生按“专业清”的原则录取,同分情况按加试成绩、校测数学成绩依次排序安排专业。 |
我校根据录取原则进行预录取,拟录取考生名单上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,审核通过,同时考生体检合格,我校才正式录取